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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資訊] 出台 事关新股发行、退市、交易等多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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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昨天 19:1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10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进一步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在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中全面推进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的行动指南。

      市场人士表示,监管部门将投资者保护融入资本市场改革全链条,此次专门发布投资者保护的相关规则,压实了市场各方对于保护投资者方面的责任,针对中小投资者的核心关切,如加强终止上市过程中的中小投资者保护、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等方面均有安排,将投资者保护工作条分缕析落到实处。

      将投资者保护融入改革全链条

      《若干意见》聚焦一段时期以来中小投资者关注的重点问题提出针对性举措,从发行上市、融资融券、程序化交易等方面明确监管要求。

      具体来看,针对投资者反映的新股发行价格过高的问题,《若干意见》优化新股发行定价机制,强化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管理,从严限制故意抬高、压低报价的询价机构参与首发证券网下询价配售,推动网下投资者合理报价;针对投资者关注的程序化交易问题,《若干意见》从加强程序化交易报告的信息核查力度和异常交易监测监控的角度,进一步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针对融资融券,《若干意见》明确,进一步加强融资融券业务监管,完善融资融券规则,提高融资融券业务透明度和公平性。

      同时,严厉打击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行为,《若干意见》加大对欺诈发行、财务信息披露造假等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实际执行公司事务或者组织指使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实施精准追责。

      严厉整治各类不利于投资者保护的市场乱象,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的执法协作,从严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在深化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面,《若干意见》明确,进一步发挥调解的基础性作用,推动监管部门与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纠纷“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全面落地实施,推动人民法院加大立案后委托调解力度,完善“示范判决+批量调解”工作机制。

      压实经营机构责任

      为进一步压实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与服务的主体责任,引导经营机构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若干意见》提出,经营机构要做实做细投资者教育工作,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责任,将投资者教育嵌入业务流程,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向投资者深入讲解业务规则,阐明重要合同条款,充分提示相关风险,增强投资者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

      针对部分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诉求不重视、处理不到位的情况,《若干意见》对症下药,明确要求经营机构将健全完善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机制与强化内部控制体系和合规管理体系有机衔接,做好投诉源头治理,切实提升服务质量。

      因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和纠纷,不少经营机构因此领了罚单。《若干意见》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把保护中小投资者贯穿至经营机构的业务流程和合规管理中,就是要从源头上为投资者构建起一道牢固的保护屏障,促进经营机构心系投资者,善待投资者,真心实意当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看门人”和“守护人”。

      加强退市过程中的中小投资者保护

      随着常态化退市机制持续深化,投资者赔偿问题受到市场关注,《若干意见》响应市场呼吁,从三方面对健全退市过程中的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机制作了规定。

      总体来看,一是强化对存在退市风险上市公司的持续监管。存在退市风险的公司往往存在内部治理失效,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违规减持套现等情况,致使公司的违法违规风险未能及时、充分揭露。《若干意见》提出,督促存在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充分揭示退市风险,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同时强化对存在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股票异常交易监控,防止非理性炒作公司股票。

      二是强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中的投资者保护。因重大违法而强制退市的公司,投资者与上市公司间矛盾、纠纷更为尖锐,为实现“退得下,退得稳”,《若干意见》规定,引导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动采取先行赔付或者其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措施,弥补投资者因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法行为遭受的损失。加强相关民事、行政与刑事案件办理工作的衔接配合,合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是强化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中的投资者保护。《若干意见》提出,主动退市的上市公司应当提供现金选择权等保护措施。为强化对B股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若干意见》提出,发行B股的公司拟通过全面要约收购或者股东会决议主动终止B股上市交易的,支持收购人或者有关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开立B股临时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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